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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对外培训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2-04-06点击数:


五邑大学对外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构建我校灵活、开放的对外培训体系,推动我校对外培训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培训是我校成人继续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培训工作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要将对外培训工作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要根据行业、地区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合理规划我校对外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证书颁发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对外培训管理工作,对外培训项目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各院、系应重视对外培训工作,并把开展对外培训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各行业的培训需求,开拓进取,开辟对外培训的新机制、新渠道,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对外培训。

第三章 办学资格

第六条 我校只有院、系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可以以“五邑大学”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培训,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五邑大学”名义在校内外从事培训业务。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我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培训。

第八条 本校教师、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得以“五邑大学”名义在校内设立培训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个人牵头联系、组织的培训项目,必须纳入联系人所在院、系的办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校办产业、研究机构、学会等单位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培训班、辅导班。

第四章 申办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从事各类对外培训,除测试中心、计算中心外,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到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办理申办手续,待申办手续获批准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办班名称可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形式定名为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讲习班、补习班等。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刊登或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招生信息,必须事先经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审核。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培训,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学校或物价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按《五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办理,收费票据统一从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有培训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收入的分配、支出等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若需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的,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申请时予以说明,在学员完成培训项目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可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培训项目内容一致的写实性结业证书。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

第七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培训项目的培养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报名、收费、教学组织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全校培训项目的审核,并对主办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收取和整理保存办班资料和学员名册,统一印制和发放写实性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定期巡视在校内外张贴、散发的各类培训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及主要媒体信息,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学校或者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非法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培训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未经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批准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擅自改变办班名称、层次、类别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邑大学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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