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东省研究生暑期学校(下称暑期学校)是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是“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暑期学校的实施与管理,保证暑期学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的:暑期学校旨在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为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习交流平台,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科研思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同时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培养单位之间学分互认,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 面向对象:暑期学校主要面向广东省内的在学研究生,同时可招收部分青年教师(主要是省内非珠三角地区的高校青年教师)和省外优秀研究生。每期招收正式学员 100 人左右,其中青年教师和省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招收部分旁听学员,旁听学员数量一般不超过正式学员数量的一半。
第四条 活动形式:利用暑期,委托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聘请国内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讲授若干门科学(技术)基础课程,同时开设一系列选修课程和前沿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可适当组织实验技能培训,参观考察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产学研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就某些具体科学问题开展交流研讨,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提供条件:暑期学校应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为全体学员提供免费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图书文献资料以及网络检索等必要的学习条件,免收任何名目的学杂费。
(二)为校外的正式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及伙食补贴。对于偏远地区的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部分交通补贴。
第六条 暑期学校的组织:
(一)广东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相关单位协办。
(二)每期暑期学校命名为“20**年广东省***(具体学科领域名称)研究生暑期学校”,一般为期 3-4 周。学习结束,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据此记入 2-3 个学分。
(三)暑期学校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组织委员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暑期学校的教学双方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热情和交流积极性,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知识传授、学术指导与治学作风熏陶的作用,保证暑期学校的质量与效益。
(四)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公开发布本期暑期学校的招生简章,按照“注重基础、择优录取、向偏远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做好学员录取工作,并提前一个月将报名名单及拟录取名单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通过后及时向有关学员发出录取通知。
第七条 暑期学校的经费:由省批准举办的暑期学校,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筹措补充。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全体学员的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校外正式学员的食宿费补助、专家学者授课及学术报告的酬金等。
第八条 暑期学校的申报与立项:每年度的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由相关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提出申请,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遴选确定。申请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承办单位为广东境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其学科与学术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培养管理工作水平等,在省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
(二)所选学科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文化大省密切相关,在省内有一定规模的研究生群体;
(三)暑期学校拟聘请的专家学者整体水平较高,教学安排合理,组织方案科学周详;
(四)申请单位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暑期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暑期学校的宣传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建立专题网页,及时发布暑期学校有关信息,做好暑期学校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当地有关新闻媒体联系,大力宣传、报导暑期学校的有关活动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深入实施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 项目总结:承办单位须在暑期学校结束一个月内,向省学位办提交暑期学校的总结材料,内容包括:
(一)暑期学校总结一份,含暑期学校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各方反映、意见建议等;
(二)暑期学校经费开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资助经费的开支明细报告;
(三)暑期学校相关图片、教学日程安排、课程简介等有关资料一套。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广东省研究生暑期学校及相关学术活动,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举办好研究生暑期学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