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包括两部分:
1.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经费;
2.学校投入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设置专用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应接受学校及上级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察。
第二章 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对于我校获得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按照如下方法进行经费配套:
1.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经费额度补齐,并根据所要求的经费额度按1:0.5的比例进行配套;
2.若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同时为校级重点学科时,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正常下拨。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下拨经费和学校补齐经费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配套经费按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法执行。
第三章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经费分配比例:
学科建设经费的80%用于项目建设;20%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运行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学科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更新。
2.图书资料建设费——用于学科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检索、复印与装订等。
3.学术交流活动费——用于资助学科骨干人员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学术合作与交流等,具体资助方式由各学科自定。
4.研究资助费——用于实验室专项改造建设、资助学科内的科研立项、资助学科成员完成学科方向科研项目后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需的版面费、专著出版费、专利申请费、成果鉴定费、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等。专著出版和专利申请优先走科研管理的渠道。
5.学科对外宣传与联络费。
6.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劳务费、各类劳保福利;不得用于资助个人在国内外攻读学位;不得用于房屋装修。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计划须由各学科负责人召集学科组成员讨论通过、并与方向带头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上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执行;使用计划同时报财务处备案核查。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各学科负责人严格按经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条 报账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按计划严格核算,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建设经费,取消立项建设等处理,同时给予有关负责人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