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

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外事处报到,交验护照、居留证、健康证,填写外国留学生登记表,并在指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后,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取得学籍。

第二条 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医生证明,三天以内的由所在班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外事处或所属院系批准。

第四条 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周数的二分之一,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特殊理由经报外事处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未经批准提前离校均作旷课处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达2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二周旷课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四周旷课或累计旷课达80学时以上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国内派遣单位或学生家长。必须中止在校学习者,应立即回国。留校察看的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则令其退学。

第七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任课教师和外事处请假,经批准后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旷考)、考核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条 进修生凡坚持听课达到学时要求,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汉语进修生可参加 HSK考试获取相应汉语水平级别证书。考核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考试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本、专科生或硕士研究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要求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九条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及改变学习专业,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办理所需手续。

第十条 留学生结束学习或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结清费用,退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和校徽,学校方能办理有关证明和其它转移手续。留学生毕业、结业后,一般应在15天内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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