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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关于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5-29 11:39   学生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4)6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五邑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由学院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免”加“绿色通道”的助学体系,以奖贷助为主、勤补免为辅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工作制度,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第五条 学校本着资助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把经济资助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在解决学生的生活困难的同时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发挥资助体系的育人功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班级三级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学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班级负责收集和初步审核经济困难学生资料。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全校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保证助学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班成立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资助材料的是收集及审核。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十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并具有五邑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生: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连同《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同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量化测评。学院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通过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并依据《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初步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导师为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组长、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工作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并且至少要有两名代表进行全程监督),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参加的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结合量化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四)学院民主评议: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班导师和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组长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五)公示调整。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3天。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学院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

(六)学校审定:公示调整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管理科汇总资料,组织以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成立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将认定结果分发各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工作要求: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是本学年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唯一标准,各项相关奖助学金的评定均以此为依据,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资助资格。

(二)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单独接受认定。确因家庭变故、遭受灾害等原因又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由学院单独出具情况说明,学院副书记签字确认,经学生处处长签字后送至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进行申请。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将马上开始本学年的助学金评定工作,为确保各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务必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即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通报学生处,取消作假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原则上在每年9月底启动,11月底结束。具体项目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资助工作实行三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根据每学年奖学金与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年级初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遴选、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学院(系)、学校将评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分别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五章  教育途径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通过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来实施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回报社会。在校期间受到无偿资助的学生应当承担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十七条 助学育人,助学成才,深入挖掘并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树立榜样与表率,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全面发展。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项,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国家划拨资助资金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生自主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每学年的评选方案应在当年资助工作开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拆分、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获资助的学生应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合理利用获得的各类资助经费,严禁挥霍浪费。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相关校规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报送内容有:资助项目名称、资助项目资金来源、资助范围、获资助条件、等级、金额,及评选办法、评选结果和颁发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对资助的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查。如有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资助:

(一)有经济来源,无需资助即能维持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

(二)有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的,铺张浪费、不勤俭节约的;

(三)不诚实守信的;

(四)学习不刻苦,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超过2科次的;

(五)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六)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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