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9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我校且正常入学的全日制广东户籍本科新生(不含专插本新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学费标准低于 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据文件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其中须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新生资助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额度时,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当年考入我院,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全日制新生(不含专升本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把认真填写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一套[内容包括:个人事迹材料(介绍家庭经济及中学时代学习情况)、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复印件或《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交到班级资助小组。
(二)班级审核推荐
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申请同学的材料,最后将结果提交班导师审核签字。同时,请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天,确保班级每一个同学的知情权。请做好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如果有同学提出疑问,请到班导师那里核查。
(三)学院审核推荐
学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组织以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成立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推荐者进行评审,将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名单。
(五)学校每年 10 月 10 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六)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 0.5%的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并在 10 月 10 日前将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解决的新生资助经费报上级教育部门。
(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按年度申请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资金发放
(一)学校资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从新生资助专项基金中给予资助
(二)上级资助:学校收到补助资金的15日内由学校财务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三)已获得“新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学校在学生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资助资金由学校负责收回,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