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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10-01-10 00:00  

2009年12月3日 来源:教育部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近期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委组织部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共同发文,为推进广东省高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切实保障高校辅导员足额足编。《实施办法》强调,要把高校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各高校应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其管理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学校非领导行政职务职员数额。同时,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切实保障高校辅导员培训培养力度。《实施办法》强调,要把高校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形成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组织编写具有广东特色的辅导员培训教材,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和“南粤辅导员”网站,定期举办“南方辅导员论坛”,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建立高校辅导员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

切实保障高校辅导员的职务晋升。《实施办法》强调,辅导员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专门设立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学科评审组,负责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辅导员的行政级别,依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历的,在辅导员岗位分别连续工作满3年、2年、1年,可定为副科级;之后,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再满2年,可定为正科级,定为正科级后再连续工作3年可定为副处级,再连续工作3年,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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