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工作中发现,广州某饭店在接入互联网并为客人提供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未落实留存网络日志时长至少6个月的法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
警方提示:提供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和普通家庭上网不同,具有上网用户人数多、流动性大的特性,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也较高,因此,此类场所要更加重视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为确保用户上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切实保障用户和商家的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