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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中心厅室管理规定
出处:杜思莹    来源:   日期:2021/09/11 20:58:58    浏览次数:

 

学生活动中心厅室管理规定

(202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是学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场所,是培养学生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审美情趣的重要阵地。为规范活动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活动中心的教育教学功能,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活动中心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部门)、各级学生组织开放,原则上不接受校内个人或校外单位(个人)的厅室使用申请。

   第三条  活动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校师生,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为原则。活动中心内杜绝开展一切非法、违纪活动。

   第四条  活动中心内的厅室场地由校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调度。

  

第二章  使用管理细则

   第五条  活动中心开放时间为每日8:00—22:30(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开放),23:00准时关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团委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活动中心内厅室场地使用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至第十五周9:00—22:00(工作日);9:00—22:30(节假日)。

   第七条  厅室申请必须提前7—14工作日,学生活动中心厅室在“学生活动宣传以及外联审批”系统上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提交纸质版材料至校律委宣管部申请。

   第八条  凡进入活动中心人员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活动中心内禁止使用明火及燃放烟火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禁止吸烟、饮酒、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禁止携带除饮用水外的一切食品(包括零食、蛋糕、快餐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接电路;除发生火灾,禁止使用消防设施;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会场设备;禁止随意粘贴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在活动中心内张贴海报、宣传标语、装饰品等。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部门)厅室申请使用权一学年。

   第九条  使用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厅室转借给其他单位(部门)使用,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使用活动中心厅室场地,需根据本规定,由活动中心厅室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各单位(部门)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如有校级以上重大活动,可报管理部门经协调后使用。校外单位使用活动中心场地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方需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未经批准使用活动中心厅室场地,一经发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该单位(部门)的厅室使用权,并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条  活动中心厅室内的贵重电子设备需由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活动举办单位不可私自接电线或其他私人设备,不得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不可随意变更设备摆放位置。若违反以上行为并造成厅室财产损失或物品损坏,使用单位(部门)需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在使用期间,需保持厅室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协助活动中心厅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使用厅室进行卫生、设备器材使用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使用信用记录”登记在案并予以公布。该记录为使用单位(部门)申请活动中心场地审批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使用活动中心厅室的单位(部门),需按照《学生活动中心卫生管理规定》开展卫生清洁工作,并确保在无人使用厅室的情况下,厅室门窗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三条    按时使用厅室,若超时使用,初犯记警告,再犯记违规。

  第十四条    厅室不能挂横幅,只能使用透明胶贴,不能在厅室留下宣传痕迹,否则记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厅室后,若没有清理厅室垃圾,记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厅室期间,若乱动设备,记违规处理。

 

第三章  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三条  在无人使用厅室的情况下,各使用单位(部门)需关闭厅室门窗和电源,防止财产丢失及损坏。

   第十四条  活动中心厅室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厅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输电路,及时解决故障。各使用单位(部门)一旦发现设施设备损坏,需及时报备厅室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为确保活动安全开展,使用单位(部门)必须依据各厅室观众席座位数组织安排参与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员。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维护活动中心的安全稳定,避免出现骚动喧哗等不良现象。在使用厅室的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使用单位(部门)应立即与活动中心厅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事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活动中心对任何突发事件造成的任何影响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长期使用活动中心厅室的单位(部门)需向管理部门备份该厅室钥匙,便于接受消防、保卫、卫生等工作的检查,避免对活动中心厅室造成安全隐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施行,2021年9月重新修订,本条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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