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学生活动宣传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维护校园秩序,进一步推进我校校园文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五邑大学校园宣传场所管理办法》及学生活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五邑大学学生活动宣传载体主要包括海报、摆摊等。
第二条 各项宣传活动的主体须为校内组织,活动内容须为学生活动,并通过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律委、社联的审批,禁止个人或组织进行纯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所有学生活动宣传必须按照校律委指定的位置开展宣传活动,不能擅自更换位置。
第四条 需要续期的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申请方式进行续期(发帖时需注明续期),续期宣传时间不能超过已申请时长的一半。
第五条 摆摊宣传不能涉及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条 严禁在非宣传区域进行宣传活动。
第七条 未经学校党政办和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采取本办法之外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谎报信息,直接记违规。
第二章 海 报
第九条 供学生活动的海报宣传橱窗有新白宫宿舍旁4个。海报宣传要求如下:
1.海报标准规格为0.8m(长)*0.6m(宽),海报尺寸必须符合标准规格,否则不予通过;
2.登录“学生活动宣传及外联审批系统”发帖申请,需将海报用A4纸打印出来,由指导老师审阅并在A4上签名后拍照进行上传。如涉及第二课堂学分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如涉及商家信息需上传银行进账单、商家营业执照、双方合同照片;社团海报申请,必须先经社联审批,再由校律委审批;
3.非外联海报必须提前3-7个工作日进入“学生活动宣传及外联审批系统”发帖申请;外联海报必须提前4-7个工作日发帖申请;
4.海报宣传时间为5天,可续期一次,续期宣传不得超过已申请时间的一半;海报申请成功后于当天18时之后进行粘贴,相关组织必须于到期当天18时前自行回收;
5.海报应当使用透明胶进行粘贴。
第三章 摆 摊
第十条 供学生活动摆摊的区域包括青年广场及北区饭堂门前。摆摊宣传要求如下:
1.摆摊申请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由校律委进行摊位安排;
2.登录“学生活动宣传及外联审批系统”发帖申请,上传附有负责老师签名的方案书照片。如涉及第二课堂学分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如涉及商家信息需上传银行进账单、商家营业执照、双方合同照片;社团摆摊申请,必须先经社联审批,再由校律委审批;
3.各组织非外联摆摊宣传必须提前3-7个工作日到“学生活动宣传及外联审批系统”发帖申请;外联摆摊宣传必须提前5-7个工作日到“学生活动宣传及外联审批系统”发帖申请;经过审批及取得宣传许可证后即可摆摊宣传,每次摆摊申请不能超过2天;
4.若摆摊申请通过,相关组织需提前1-2个工作日于16:40-18:00前往校律委办公室活动中心304登记领取宣传许可证,并登记桌椅出街;
5.一个发帖申请默认为最多申请三个摊位。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摊位数量且不得擅自更换摊位位置违者记违规处理;
6.摆摊时间:青年广场、北区饭堂、活动中心门前均为11:00-13:30及16:00-18:00;
7.摆摊时须注意现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用音箱,礼物互动礼品原则上需不可食用,违者记警告处理;
8.摆摊物品留在摆摊地点过夜的,记警告处理;
9.纯商家摆摊宣传,必须经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10.各组织应当在摆摊当天18时前结束摆摊宣传活动并做好现场的卫生清洁工作;
11.归还桌椅时乱摆桌椅,没有搬进仓库,记违规处理;
12.超过18时收摊记违规处理;
13.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校园所有摊位减半。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未按照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宣传;宣传实际情况与申请内容不一致;占道摆摊,阻碍交通;摆摊时大声喧哗、扰乱秩序,使用音箱等扩音设备,严重影响老师与学生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等现象;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回收宣传物品等。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被登记在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三条 两次警升级成一次违规,每学期任意宣传形式违规累计达两次,从该学期起,该学生组织连续两学期内不得开展该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凡一学年内出现违规次数累计达到两次的学生组织,不得参加该年度的所有的集体评优。
第五章 器材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如宣传需用桌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于16:40-18:00到校律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出借,若无提前登记记违规一次。桌椅借出时间统一为10:40-11:20,桌椅归还时间为16:30-18:00。
第十六条 若使用厅室时需用桌椅,无须提前申请,在厅室开门时,即可借出桌椅;厅室关门时,需归还桌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律委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6:30—18:00,法定假期不值班,宣传申请要提前申请的天数不包含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校律委相关工作人员,值班地点在校律委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三楼304)。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2021年9月重新修订,自2021年9月施行,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 表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