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委外审核 1. 审计处接收承办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资料有缺漏退回承办部门补齐后重新送审。 2. 审计处根据采购管理制度,确定委外审核单位,办理采购相关手续。 3. 审计处移交送审资料给委外审核单位。 4. 委外审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审核初稿”、“审核问题函”发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补充资料并联系预算编制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面对数或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 委外审核单位出具“预算审核定案单”、“预算审核终稿”、“预算审核报告”,并将全套送审资料返还承办部门。 6. 承办部门将“预算审核定案单”盖章齐全后返回审计处2份。 二、结算委外审核 1. 审计处接收承办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资料有缺漏需退回承办部门补齐后重新送审。 2. 审计处根据采购管理制度,确定委外审核单位,办理采购相关手续。 3. 审计处移交送审资料给委外审核单位。 4. 委外审核单位根据现有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踏勘现场、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初稿”。 5. 承办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初稿”提出书面意见,并补充完整结算资料,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面对数或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6. 委外审核单位出具“结算审核定案单”、“结算审核终稿”、结算审核报告”,并将全套送审资料返还承办部门。 7. 承办部门将“结算审核定案单”盖章齐全后返回审计处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