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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物理与材料学院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3-03-19 23:20:16人浏览

 

为适应学校学院制办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院(含系、部,下同)设备管理与实验室建设,根据《五邑大学学院制办学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强设备采购计划性,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实验室规范管理,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凡需学校出资建设的项目,学院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评审立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学院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由学院行政事业费年度预算出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五邑大学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与维护。

第四条 为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学院要在行政事业费年度预算中确保足够的经费用于低值易耗品采购,采购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 组织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提高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比例,鼓励开展创新性实验,加强实验教学监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实验室要逐步实现面向全校师生全天候开放、预约式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任务、对外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任务。

第八条 学院要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凡由学校经费采购和学院经费采购的所有设备,学院要负责验收、安装、调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和财务报销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建立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明细账,协助学校办理各类付款手续。

第九条 学院应建立设备维护与保养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严格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努力提高本学院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资料档案和使用维护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开展对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培训上岗使用制度,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聘任、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好入库、领取与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清查核对本学院设备,做到学院分账与各实验室明细账相符、设备帐与实物相符。

第十四条 提出本学院设备报废、调拨等处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调查本学院设备擅自挪用、外借、拆卸、损坏和丢失的事实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并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与科研需要,自主完成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撤销等工作,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建设水平,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