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五邑大学-应用物理与材料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应用物理与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3-03-19 23:18:41人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院党总支部与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凡涉及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独立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书记主持本单位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负责人要支持各分管副职独立开展工作,各副职要按照分工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定位和目标,讨论本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招生计划、专业规划、课程设置及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方案等;

(三)研究本单位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科研计划及重大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四)研究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人才引进计划、教职工调动、攻读学位和培训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派等;决定本单位内部各种评优评奖、处分处罚、荣誉称号授予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

(五)研究本单位学生及学风建设工作;

(六)研究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院务公开等有关工作;

(七)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研究制定本单位行政事业年度经费预算和福利费分配方案,确定学校奖励金发放办法,讨论向学校申报专项建设经费等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管理方式改革、规章制度建设、审定向学校及其他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及请示;

(十)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及其他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协商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均有权提出建议议题。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书记外出时,应与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或副书记共同协商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条 凡未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如遇议题的负责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一般应改期讨论。

第八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除临时突发事件外,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提前送交主要领导审阅。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和总支纪检委员为党政联席会议的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讨论相关议题。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及发表个人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书记召集。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属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党务方面的,由书记主持。必要时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书记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前,办公室主任要负责将有关会议的议题、时间及地点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经与会人员会签、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签发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协商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书记至少有一人出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的分管成员向会议作汇报说明并提出建议,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作出决定,另行研究。

第十五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书记在会后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议,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学院党政班子可以召开碰头会,通报情况,加强沟通。碰头会取得的一致意见不能代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属于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仍然须经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正式决定或决议。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分工负责的成员做好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书记要加强沟通协调,监督和保证各项决议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成员都无权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内容,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九条 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贯彻执行的决议,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