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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校科字【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评估、实施和许可使用,以及从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指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各类学生(包括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生、继续教育学生等)。

本规定所称学校所属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院、系、部、研究院所、实验室、医疗机构、工厂、公司以及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学校的名称、校标及服务标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以学校享有或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五邑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与科技处成果科合署办公)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及相关事务方面的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申报工作,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进行认定;

(四)负责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五)调解校内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或者纠纷;代表学校办理与外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事宜;

(六)参与学校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七)办理学校知识产权奖励事务;

(八)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列入师生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业务学习的范围。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或者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其它职务成果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

前款所称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以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者获得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它职务成果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确定。

第九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或者所属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在聘用期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前款所称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携带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职务成果出国的,应当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通过合同与国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进修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外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博士后在站人员,应当在报到时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成果的归属。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作研究成果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和服务标志等无形资产属学校所有。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学校所有,这种信息包括调研资料、实验数据、科研进展、技术参数、商业秘密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向国内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者其它知识产权,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学校向国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拟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或者对校内企业进行技术投入时,应当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的科学研究项目自立项起至结题止,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全程跟踪,督促、协助项目组做好科学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阶段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不宜公开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对于重大应用技术项目,课题组在申请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及其他相关文献的检索。立项报告中必须提供:(1)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2)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合同中必须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未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或协议书、未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和签章的任何科研合同均无效,学校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要求项目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在科学研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

应用性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除了向科技处报送《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管理规定》中所述资料外,并提供:(1)对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析报告;(2)对该项目技术内容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处理的建议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已经结题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其它知识产权文件进行保存,建立档案,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经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与知识产权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前,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确保科学研究成果的新颖性。

第二十三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在离校(岗)前,必须将其在校(岗)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者产品及其清单提交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属于学校的科学研究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以及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等科技竞赛项目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须明确产权归属。学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应将其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带走。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智力成果,包括非专利技术、工程技术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芯片等私自泄露、使用、出售、转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参加国内、外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以及科技展示活动展出的项目进行审查,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对于涉及重大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项目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不得参加国内外科技和新产品、新技术展览。涉及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应事先主动向学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明确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要求其对学校知识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其它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但确有技术创新价值,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对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学校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让、放弃或者撤消知识产权等工作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开拓经费渠道,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专利申请、维持、实施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奖酬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分别根据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一)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按《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执行;

(二)学校的职务发明实施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按《五邑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把知识产权工作成绩列入职称评聘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监督学校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勇于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泄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高等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有关责任人扣发奖(酬)金、追回全部非法所得、降职、降级、停发工资以及解聘的处理;直至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校期间,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有其他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使用,或有非职务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转让、出售,必须事先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审批。未经学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而进行上述活动的,作违纪论处。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智力成果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教职员工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学校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扣发奖(酬)金、降职、降级、停发工资直至解聘的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学研究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故意致使学校知识产权或者有关知识产权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学校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及时申报知识产权或者在申报前擅自对外公开科学研究成果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保护及管理参阅执行《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专利的保护及管理参阅执行《五邑大学专利保护及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本规定与全校师生员工签订《五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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