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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28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五邑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以及以五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学院(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风建设工作,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对教师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将其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通过讲座、座谈会、网络课程等教育形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学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在本科生学业指导活动的课程中安排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培训。研究生处负责在研究生中开展学术规范宣讲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学校建立全校师生的学术成果、论文等科研信息数据库,建立对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不断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项目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对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要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由监察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的部门负责人及校学术委员会3—5名委员组成,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通知项目资助方,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教师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四)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五)申报科研项目过程编制虚假前期成果、拔高职称级别、虚构项目组成员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代为签名。

(六)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七)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八)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九)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违背学术评价道德的行为。

(十一)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十二)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四)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公开展示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三十一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依情节轻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达到一定程度可撤销所获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察处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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