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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校科字【2008】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的管理,鼓励和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研成果范围:

(一)应用于实际生产、管理中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研究阶段性成果。

(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及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研究成果。

(四)在研究、管理、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五)能阐明自然或社会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我校科研成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以上水平的科研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我校科技处负责管理本校或与本校有关的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审查、评审、鉴定、登记、建档、上报、申请奖励、保密、交流、推广、转让、应用、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统计分析等。

第四条科学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总结所取得的成果,并将书面材料、研究资料、原始数据等报送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处、社科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转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五条科技处、社科处组织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密级,确定是否鉴定(评审),拟定鉴定(评审)方式和级别,以及确定是否申报专利、奖励、公开发表等。

第六条确定进行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安排组织鉴定(评审)的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妨碍鉴定(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鉴定(评审)所需经费,成果完成者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成果完成者无科研经费的,由其所在学科、院系部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并从学科建设经费、院系部科研管理经费、学校科研基金专项经费中支付,否则由学校预付,待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返还。

第七条对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进行相应级别的成果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

第八条科研成果需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的转让许可实施,按《五邑大学专利保护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科技处、社科处将组织上报。上报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所需费用从申请者科研经费中支付,申请者无科研经费的,如果报奖成功,则由奖金支付;如果报奖不成功,则由其所在学科、院系部协商解决,并从学科建设经费、院系部科研管理经费中支付,特殊情况,由学校统一解决。

第十条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有利于促进校内外的联系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各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此项工作。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均需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经所在院、系(部)领导同意后,交科技处、社科处核实、审查,必要时协助谈判。合同书先由对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再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签字,加盖五邑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生效合同正本交科技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按《五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应用过程中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或与对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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