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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讨论稿)

2016年05月05日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精神,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科函〔2016〕23号)要求,结合学校的发展定位,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以协同创新机制为根本,围绕江门市五大产业群,即轨道交通产业、重卡商务车产业、大健康产业、教育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与政府、企业共建一批具有区域性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全面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珠西发展战略中发挥学校人才、智力和科技的重要支撑作用。(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企业(行业)联盟联络服务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  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科研合作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科研团队,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密切高层次人才交流,推进重大科技项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有效聚集港澳台以及国际创新资源,参与交流与合作,打造高水平科研合作平台。(责任部门: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技处、人事处)

第四条  支持学校教职工在岗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的教职工,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见附件1)。对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在岗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必须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新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责任部门:人事处、组织部)

第五条  支持学校教职工离岗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的教职工,可离岗从事创新创业工作,并签订离岗协议书,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见附件1、2)。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离岗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新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到期后返回学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解除人事关系后,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人事处、组织部)

第六条 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全面实施基本学制为四年、可保留学籍至八年的弹性学制。由学生提出创业申请,并提交创业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开展创新创业,学籍保留最长为四年。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创新创业活动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按照不同成果类别免修相应的学分。创业活动在半年以上者,可免修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参加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者,可免修课程设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产品开发,或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作为公司主要创建人负责运营、管理、财务运行等工作,或其它专业学生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提交工作报告,通过学院(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后,可免修毕业论文;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可免修相关课程;其它成果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在申请免修时,需提交免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责任部门:教务处)

第七条  允许研究生休学创业。经学校同意的在读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见附件3《五邑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允许保留学籍两年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创业期间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经认定同意后免修《科研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创业取得的成效或成果,如果与专业相关,经认定同意后,可以免修《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和《学术活动》;创业取得的成效或成果非常显著,如果与专业相关,经认定同意后,可以免修相关专业课程(见附件4《五邑大学研究生免修、免考申请表》)。(责任部门:研究生处)

第八条  成立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落实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的决策与部署,从学校层面协调推动并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通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试验班、全面试行“3+1”教学模式等措施,建立创新创业教学管理机制、创新创业教育师资管理制度,培育创新创业教育校园文化,构建具有邑大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团委、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建立科研创新机制。学校探讨引入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高校科研项目的申报、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机制。学校与江门市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具有地方发展特色的科研项目,在同类项目遴选中予以优先考虑;与江门地方需求深度结合的科研平台、研发中心、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等平台建设予以优先考虑。(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学校教职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按贡献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组织部)

第十一条  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用人需求及劳务费预算,落实项目研究人员的聘用和劳务费发放;探索对于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经费按需编制预算;纵向项目经费在编制预算的基础上,可合理合法规划间接经费使用,按照科研人员的贡献,对间接经费进行绩效支出的激励;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经费支配。(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

第十二条  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学校进一步加强对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中检、结题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档案。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适当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担科研项目或评估评审工作的资格。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健全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学校评价与需求方、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科研评价环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依据科研的分类评价,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责任部门:科技处/社科处)

第十四条 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和任期考核制度。建立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制度,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绩效都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系和任期考核中。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的标准、办法、程序等相关制度,以及学校教师任期考核的周期、标准、办法等相关制度。 (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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