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约注意事项

作者:时间:2013-05-02点击数:

毕业生签约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所在院系负责就业老师专人保管,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并双方同意签订就业协议后,方可将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

2.《就业协议书》为双方协议,即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毕业生为协议主体,丙方学校在协议中充当鉴证角色,不参与协议主体。当就业协议由毕业生交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

3.《就业协议书》中,甲方指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甲方栏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机构码”、“信息登记号”、“用人单位上级主管”、“档案寄送单位名称”、“档案寄送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除“单位机构码”、“信息登记号”外的其他信息,均属于必填信息。甲方栏中的“落户地址”指的是毕业生就业后,户口将落去哪里,而不是指毕业生现在的户口地址。该信息是户籍部门为毕业生打印户口迁移证的依据,毕业生应确保这项信息的准确性。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无法当面完成签约行为,可由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知情并获得用人单位准许的情况下,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协议书甲方内容。

4.《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名称”为重要信息,不可出现各类简写形式,如“广东移动”、“广东北电”、“工行广东省行”等均属于简写形式,须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严格一致。用人单位名称会直接出现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如采用简写方式,将会有毕业生无法报到的情况出现。

5.《就业协议书》中,“档案寄送单位名称”、“档案寄送地址”、“邮政编码”三项信息是学校档案馆寄送毕业生档案的信息来源,毕业生应确保这三项信息的准确性。

6.《就业协议书》中,乙方指毕业生,乙方栏所有信息均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7.《就业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具体内容,如双方同意,可以不出现在协议书上。

8.近年来,毕业生以用人单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为理由申请解约的比例逐年增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醒毕业生将各项福利待遇及用人单位的各项承诺在必要的前提下,采用协议附件的形式附在就业协议后。

9.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系进行鉴证。如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签约或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或交回《就业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作出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而毕业生不在10日内到所在院系进行鉴证的,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受理日后的暂缓就业、解约等申请。

10.《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用人单位联,第二联为鉴证登记单位联,第三联为院系联,第四联为毕业生联。完成所有签约手续后,请将《就业协议书》第一联即用人单位联交由用人单位保管,第二联和第三联交至学院,第四联毕业生自己保管。

11.毕业生在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须取得用人单位上级主管的有效接收证明,才能派遣。

有效接收证明指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出具的接收函或者在就业协议书上盖公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指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某学生与广州宝洁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接收该生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是广州某人才市场,那么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应为广州人事局,毕业生须取得由广州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函,方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一般来说,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单位的雇员,采取挂靠人才市场的方式解决毕业生的档案挂靠,那么“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应为当地人事局。考取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只需与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无需取得上级主管单位的接收证明,即可办理就业派遣。考取市级或市以下公务员的,应取得该地市人事局的接收证明,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的接收证明。如,某生考取了广州市国税的公务员,该生应该取得广州市人事局的接收函或者广东省国税的接收证明后,可以办理就业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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