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1-03-03点击数: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5-19

【实施日期】 2010-5-19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要通过实施岗位拓展、创业引领、素质提升、就业服务与援助等四个计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34号文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粤东西北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着力强化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着力提升就业能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素质和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着力做好基础工作,巩固和深化相关领域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全省力争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内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实施“三支一扶”项目。2010年省招募17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省财政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200元,社保补贴336元,每人每年交通补贴1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生活补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应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实施“一村一大学生”项目。各地要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规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主任助理,服务期间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我省公务员或各类事业单位招聘的,各地应参照141号文规定给予享受加分政策。

3.实施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医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面向全省招聘100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

4.实施产业园区吸纳毕业生就业项目。各地要结合推进“双转移”和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战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产业转移园区要注重扩大就业容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产业转移园区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园区管理人员,增强园区管理服务能力。

5.实施服务外包促进毕业生就业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广州、深圳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6.实施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项目。各地要开发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生产生活、救助、养老等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2010年全省招募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期限为两年。服务期间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参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队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项目的相关政策。

7.实施其他各专项就业项目。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西部服务计划、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应征入伍服兵役。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对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从事研发和产业化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于产业第一线。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高校要强化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高校、技师学院试点建立10个就业创业实训示范基地,为高校、技师学院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加强高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创业指导,对不同时段的毕业生创业进行跟踪帮助。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落实创业融资和税费减免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8万元;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人数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集中登记,按规定程序申请。各地要明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银行,规范申领程序,简化手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3.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部门、各高校及科研机构要共同建设共享的创业项目信息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服务。

(三)实施“素质提升计划”,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加强职业素质教育。各高校要强化专业技能,着力提升毕业生的核心竞争力。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保证教学课时,确保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继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南粤大学生职业发展大讲堂”、“企业精英进校园”等活动,建设“广东省促进大学生就业校企联盟”,组织就业专题辅导报告,举办相关知识竞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素质。

2.实施“三年6万”就业见习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9〕243号)要求,组织实施“三年6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项目,全省选择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全省认定见习基地1700家,提供2.1万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开发见习岗位,及时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见习岗位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3.加强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担任科技特派员助理等形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或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高职院校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要求,力争3―5年内全省高校培养1000名就业指导教师,形成一支专业水平高、指导能力强、特色突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落实高校、技工院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老师可分别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

(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1.组织实施各类专项服务行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一次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百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实施“一企一岗・互济共赢”、“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

2.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学校应当为其免费保管,保管时间最长为两年。对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保障。各地要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实现稳定就业。

3.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高校要落实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的政策。落实托底安置责任,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在一定期限内推荐就业。

4.加强对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帐。为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等“一对一”的就业帮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各地对在大城市聚居的失业高校毕业生,要采取措施重点援助,促进尽快就业。

5.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专门项目招募人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旅游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少数民族地区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实施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年底开展全年工作总结。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并将推进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要指导经办银行做好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和推荐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的投入,调整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落实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落实34号文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各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予以调整。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能及时了解政策。要引导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增强信心、稳定心态,多渠道积极就业。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积极到城乡基层、粤东西北地区建功立业。

(五)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全面及时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34号文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享受本通知和34号文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省户籍的外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新的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之前,我省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按本通知和34号文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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