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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开展,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提出建议、推进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推动学校各单位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全面领导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决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承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工作组成员由学校纪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校各单位,重点是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执行学校决定、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的情况;

(三)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要求的情况;

(四)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情况;

(五)联系群众、服务师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为目的,突出“两个”重点,重点检查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上是否思想重视、组织有力、措施得力、执行到位、效果明显;重点检查班子及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自觉遵守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成果运用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部署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成相应工作组,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提前5个工作日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说明专项监督检查目的、任务及主要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工作报告;

(二)与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材料等资料;

(四)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写出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学校纪委将检查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工作改进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被检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按照学校党委的决定,将归口移交学校相关党委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党委工作部门、职能部门收到专项监督检查移交的办理事项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和专项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奖励惩处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学校党委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尊重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材料应妥善保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不得利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泄露、扩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秘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专项监督检查监督,积极配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不得对专项监督检查人员请客、送礼,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干扰和阻挠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干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或不按照要求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改进落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