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校园施工管理规定
(201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施工管理,切实保护校园环境,促进校园施工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活动,是指通过招标(包括校内和校外招标)在校园内进行的任何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后勤处是校园施工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施工审批、检查、监督与处罚。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主管)单位是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定
第四条 校园施工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学校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若施工工程需挖掘校园道路(绿地),还需向学校后勤处按工程总额1%交纳挖掘修复费押金。
第五条 施工单位申请校内施工许可证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整治措施;
(五)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申请校内施工许可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后勤处受理施工单位申请资料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初步意见;
(三)保卫处意见
(四)党政办、后勤处意见
(五)主管副校长审批
(六)后勤处办理施工许可证明
(七)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人证,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按相关要求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八条 施工现场能封闭的,周边必须围挡,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影响校容校貌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
第九条 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午:7:30-12:00 下午:14:30-20: 30。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及清理、平整现场。并报原审批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同意后,才能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用水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学校后勤处提出申请,并按《五邑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园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校后勤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视为合同违约,应缴纳该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若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后,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校园施工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五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