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及时有序供给,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承办部门是指学校按基建维修分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我校基建项目按其管理方式分为:国家投资基建项目、学校自筹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工程项目(即:自筹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学校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由建设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上报年度基建计划,填写《五邑大学自筹基建及大、中型维修工程计划表》(表一)
第六条 列入年度自筹基建计划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之后,由建设项目承办部门到财务处办理工程经费立项手续。不报计划的,财务处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不批准工程立项。
第七条 办理自筹基建工程立项时,承办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基建计划《五邑大学自筹基建及大、中型维修工程计划表》。
(二)工程概(预)算书。
(三)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工程经费立项需填写《五邑大学自筹基建及大、中型维修工程经费审批表》(表二)由财务处、审计处及承办单位各持一份。
第八条 自筹工程经费立项后,由建设项目承办部门按《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九条 凡未办理经费立项或虽办理经费立项但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基建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为:3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除了填写请款单外,还必须向财务处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支付备料款时,必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由施工单位出具并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进度表;
(三)支付结算款时,必须提供工程验收表和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定案表或经审计处审核的结算书。
(四)支付质量保证金时,由项目使用单位在保质期满后报项目承办部门,项目承办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审计处现场勘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签署意见后,报送财务处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其他支出时,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有责任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工程预算内暂列金额的使用,按照工程变动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得随意修改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如确因需要必须修改工程设计,追加工程投资的,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分管校领导批准之后按学校相关程序申请追加工程经费,未经批准的工程超支款,财务处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3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经费立项及财务支出等,参照以上自筹基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的报批、立项及招标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其财务支出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财务负责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