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自筹、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学校按基建和维修分类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学校内审机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有关的预结算资料和财务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承办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建设、维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
(一)基建项目
即列入年度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外资基建项目、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的基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所有基建项目。
(二)维修工程项目
1.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单项工程在1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维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围墙、运动场地、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等。
2.其他各种经费(含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单项工程在1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维修工程项目。
(三)其他项目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设计、招标代理和监理等项目,其合同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原则是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八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
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原则上由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承办部门初审(一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和政府财政部门终审(三审)完成。其中:
(一)国家投资和按规定须送财政部门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实行三审终审制。即由学校基建承办部门初审(一审)后,将已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复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后,再由承办部门报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三审)。
(二)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1万元及以上),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审计处复审为终审。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审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委托校外具有审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审计:
1.审计处与施工(承包)单位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争议金额达工程造价的20%以上(含20%)或争议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且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审计及仲裁的;
2.单项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合同)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3.单项维修工程项目造价(合同)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实行一审终审制,即:
1.承办部门有审计处认可的预结算人员的,可由承办部门预结算人员审核,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不需送审计处复审。
2.承办部门没有预结算人员的,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须送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四)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标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招投标的项目用中标价;无须招投标的项目套用现行定额;定额及文件没有的,须经施工方、学校承办部门和审计处三方根据市场价格和结合工程实际事前商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凡套用《修缮定额》的原则上按三类并下浮10%执行。特殊情况需变更标准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送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预算初审
审计处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初审,对工程预算的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项目预算的有效性。
(二)招标文件审签
招标文件公告前必须经审计处审签;采购组织部门须于公告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送审计处。
(三)招投标监督
审计处自始至终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采购小组的全部活动;对标底拟定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合同的审签、报批及备案
1.合同审签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部门应根据《五邑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在正式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将合同稿,连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纪要、工程项目预算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签。
2.合同报批
经审计处修改后打印的合同文本,承办部门送审计处确认后报送党政办公室批转,按《五邑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3.合同备案
合同正式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
(五)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审签
在承办部门拟定项目预算和财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后,审计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资金的计划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工程结算审计
1.由学校直接办理工程结算的各类基建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建等工程)和维修工程项目(含房屋维修、装饰、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围墙、运动场地、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由该项目的承办部门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初审(一审)后,将《工程结算书》和相关合同、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复审(二审)。送审工程项目资料不全的,审计处不予审计。项目承办部门应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送审。
2.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最终审定之后,全部结算资料由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上述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才能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送审期限
(一)审计资料送审期限划分
1.工程结算报价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若承办部门没有预结算人员的,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须在工程完工10个工作日内送审计处审计。
2.工程结算报价在1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一审),即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
3.工程总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一审),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
(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初审(一审)期限到期,初审(一审)部门与施工(承包)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基建维修工程承办部门意见编制《初审(一审)结算书》并在《初审(一审)结算书》编制说明中列明双方分歧,将资料移送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如该项工程系经招标的,移送资料应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三)基建维修工程承办部门未设置专职预结算人员的,部门负责人应在结算书封面签字确认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在接收结算资料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计处审计。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审核和送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单位审核人员须向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审核和送审。延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设计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审批。
(四)工程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是否预留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内容。
(五)工程招标、发包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执行文件、套用定额、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与勘探、设计、监理单位、招标代理等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基建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合同进度款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有无超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六)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支付是否合理,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
(七)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八)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现场签证单是否真实,所列的计量是否准确等。
(十)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十一)建设项目概结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十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十三)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十四)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物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资料汇集
(一)为了全面掌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开展情况,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年度计划送审计处审核备案。
(二)工程施工(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结算书,由预结算编制人员签章并加盖施工(承包)方公章后,连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报表和资料及资料清单(一式二份),送交学校该项目承办部门,由接收人核对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上述所送文件、报表及资料,施工(承包)方应自留一份备查。
(三)基建维修工程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一般采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审核的办法。工期一年以上且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一般采取分次结算的办法。工程分次结算的划分方法,应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注明。合同未注明的,由基建或维修工程承办部门与工程施工(承包)方商定后报审计处和财务处备案。
(四)基建承办部门、维修项目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3.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施工技术交底资料、招标答疑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工程进度表、隐蔽工程有效文件及其他有关施工记录;
5.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材料报批单、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
6.竣工图纸;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资料;
8.工程结算书(一式肆份),工程预算书(或标底)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9.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取费文件;
10.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建承办部门和维修承办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要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并收集完整施工资料。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均须有完整的变更资料,说明变更原因。基建承办部门和维修承办部门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限期进行调整,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转移、挪用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应及时查处,限期归还。
(三)基建工程项目结算中多计、重计的部分应进行核减,对高估冒算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因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或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等严重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六)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违约处罚,在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计时与工程结算价款一并计算。
(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违约行为的,由审计处通知财务处暂缓支付其设计费、监理费,待校领导作出相关决定后才正式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原因,校内无法按期审核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提出,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校外具有审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审计,所发生费用在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委托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并作为合同条款。
(一)核增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二)核减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的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聘请校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费用在基建项目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五邑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