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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2008-05-02   后勤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美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改造、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 后勤处是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校绿化与环境委员会对校园绿化的重大工作作决策;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园林企业承担。

第五条 后勤处组织实施本办法,基建、环卫、保卫、电力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后勤处做好校园绿化工作。其它单位应重视校园绿化管理,相互配合,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绿化和环境意识,养成爱护绿化的良好习惯。

第六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校园的劳动义务。

第七条 校园内公共绿化植物和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校绿化与环境委员会组织校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

校园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划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种植计划等。

第九条 校园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达到以下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绿地率)40%以上,绿化覆盖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覆盖率)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校园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校园生态环境与丰富校园景观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资源,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和生产绿地等。

第十一条 校园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草坪、乔木、灌木相结合,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建设园林、环保和生态型校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校园绿化规划,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绿化建设(改造)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大型绿化、美化工程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由校绿化与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一般性设计方案由后勤处审核报校环境与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校园绿化工程施工应当按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40%。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第十三条执行。

修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参照新建设工程规定标准执行,达不到条件执行的应报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基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绿化经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新建、修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资金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预算,并占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八条 校园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适当建立育苗生产基地或苗圃,以达到补充苗木来源作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实行委托绿化专业队伍管养为主、师生员工义务劳动为辅的管理办法,以全员参与绿化管理为指导思想。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有义务对本楼宇或本辖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和卫生保洁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自有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在学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养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校园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校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建设、接待和演出等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校园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才能使用。占用期满后,由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校园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校园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因建设工程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安全而需要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报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有关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有关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组织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养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绿化管养单位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和绿地养护规范,认真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美化布置、防寒、防风等养护工作及垃圾清扫和卫生保洁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及时修建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绿地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灌溉和排水系统,确保园林植物水分供应和防涝要求。

第二十九条 水电、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要合理安排。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在1m以上,最低不得少于50cm),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尽可能靠一边布线,给树木种植留出必需空间。

第三十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按国家有关古树名木管理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和钉栓树木,践踏地被,丢弃废物;

2、擅自折枝摘花草、采集种籽、果实;

3、抛撒、堆放、晾晒、焚烧物料;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有度有害物质;

5、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6、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7、以树重建、就树搭建;

8、放牧、打鸟、捕猎;

9、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10、挖沙、取土、采石、取水。

11、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用,应列入校园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给予处置。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1、2、5、8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3、4、7、9、10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6项规定的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价值五倍处罚款。

(六)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实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二倍处罚款。

(七)损害、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在校园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校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校园绿化管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双方委托合同条约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荣誉或适当奖励:

1、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绿化与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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