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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12-29   后勤处

五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统一归学校管理,归入学校账户进行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学校实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以及院、系、部、处、室、中心等单位具体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职能部门是指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后勤处和图书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包括课桌椅等家具类和图书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工具、管理用具等物品,由设备处、后勤处设立低值易耗品单独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在六类固定资产下设二级分类,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以及高校设备统计需要。

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分为11大类:1、土地;2、房屋建筑物;3、通用设备;4、专用设备;5、交通运输设备;6、电气设备;7、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衡器;9、文艺体育设备;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学校使用国家教育部分类标准进行核算,同时使用“江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行政事业单位分类(固定资产国标码标识)管理,满足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体制。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存量以及增减变动的核算和管理,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归口管理,各院、系、部、处、室、中心等单位负责实物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为二级管理部门,一、二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账、调拨、平衡调剂、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以及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二)固定资产按类别划归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三个职能部门管理。按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设备处管理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不含水电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后勤处管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通用设备中的水电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及校内各部门大批量采购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校内其他单位购置的少量图书由各单位建立资料库管理。

(三)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职能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统一管理制度下,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保证各项制度能严格执行的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使用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院、系、部以及其它有资料库的单位必须配备资料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申购、验收、登记入账、报废、盘点、对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一、二级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投资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报废、对账等由后勤处管理,但要与五邑大学的固定资产分开管理,单独建账。

第十条 后勤服务社会化后,划归承包方(乙方)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后勤处负责监管,监督承包方(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合理分布的原则,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安排,逐步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中心等单位每年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归口分管项目分别上报设备处、后勤处。设备处、后勤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各单位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历年经费情况,分别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报财务处安排经费。

第十三条 图书购置计划由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做好深入调研,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编制当年采购计划,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报财务处安排经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登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大批量图书的购置)由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达到招投标起点的采购项目按《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未达到招投标起点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职能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要参照《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要做好市场调研,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并对采购固定资产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验收按《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及时通知供货方,按采购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设备处、后勤处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详细登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凭发票、验收单等办理有关报账手续。图书馆新增图书凭发票、图书清单办理入库和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凡上级拨入或资助、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分管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清点、验收。设备处、后勤处详细登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填制五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图书馆详细登记图书书名、出版社、出版号、码洋、实洋等资料并办理入库。如捐赠物品无具体价格的要估价入账,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领用固定资产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到职能部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移交至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须附移交资产的“售后服务条款”。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且需要交付项目来源单位的科研设备和仪器,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明需交付的科研设备和仪器的清单和总价。购置设备填写《五邑大学设备购置审批表》时,须标注“按科研项目合同规定需要移交合作单位的设备”,经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设备处备案后,方能到财务处报销和办理交付资产手续,资产移交合作单位时,接收单位须提供资产接收证明。

第二十条 校内除图书馆以外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纵横向科研经费等批量购置图书的,需交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各单位用学校经费购置的少量工具书、软件系统等,经手人须报本单位资料员验收,归入本单位资料库管理,由资料员详细登记图书书名、出版社、出版号、码洋、实洋等详细资料,或登记软件系统名称并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报销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及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同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类,使用“江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登记以及数据管理。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每一件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账、建卡及上报报表。各单位资料员负责本单位资料库存图书的分类编号、建账上报报表。财务处根据入账的资产增减通知单,登录“江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复核,数据管理及编制报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设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并上报职能部门备案。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报废和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平时要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与账面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被损坏或丢失、被盗的须立即上报职能部门,同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经审查做出结论后,办理赔偿及销账手续。

属于个人丢失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按照学校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并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必须经借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固定资产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需要修理的要及时维修,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实验室和设备量大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新成立或撤销的单位,由党政办及时通知职能部门(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办理立户或撤户,有计划地做好固定资产的配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开展校内各单位间协作、校际之间协作、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月10号前将上月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编制报表报财务处。每年1月12日前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报表,将上一年度增加、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余额分类填表报财务处。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填报。财务处及时将上报报表和“江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报表数据进行核对,若不符须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实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11月底,进行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财务处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校内各单位核对资产,做到账、卡、物相符。各职能部门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料员每年11月底,将本单位资料库图书年度报表和明细资料上报财务处进行核对,若不符须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程序核实批准后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将全年本单位资料库资料明细报图书馆备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转让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分清责任,写书面报告上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处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及时办理增加手续,需赔偿的及时收回资金,需作其它处理的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主要结构严重老化、无使用价值的,损坏后确无修复价值的,已被淘汰而不能调作他用的,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按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列清单,设备处管理的资产填报《五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后勤处管理的资产填报《五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及财产销账报告单》,经使用部门院、部、处、鉴定小组签字后报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专家组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职能部门方可批准报废。并将报废固定资产明细上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上报学校负责人审批报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集中移至学校指定的地点存放,由学校统一安排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职能部门上报江门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批,批准报废后,需评估的资产,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确定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的拍卖所得直接入市财政管理,归口职能部门须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实际需要,制定设备采购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拍卖所得经费。

第三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处、后勤处、应及时注销其账、卡,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同时报财务处销账。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报废每年5月份办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工作的交接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的,要办理移交手续。

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时,必须清理所有资料,将账、卡、报表、固定资产余额数等资料,先与财务处对清账目后,指导接管者使用固定资产数据库,再办理移交手续。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账面数,将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人员移交。

第四十一条 职能部门固定资产接管者根据移交表清点所有资料无误后方可接管;各单位固定资产接管者必须核实账面数与实物数无误后,方可接管,如实物与账卡不符,要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工作的交接,必须有单位领导监督,交接双方核实资料和物品后,在移交单上写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与监督者签名。

第四十三条 未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账、物不符的人员,在校内变动岗位的,应移交清楚后再到新部门报到;调离学校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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