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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邑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条款内容修改的通知
2018-06-13 16:02 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


全校各单位:

 鉴于学校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中共五邑大学委员会  五邑大学关于印发<五邑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邑大党〔2017〕3号)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条款内容也需进行相应修改。更改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条款原内容为“学校党委、纪委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教辅、科研及其他服务机构。学校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教辅、科研及其他服务机构。” 现更改为“学校党委、纪委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学校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全校各单位。”

 特此通知。

 

 

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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