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现将我校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或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1.申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对方如果是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国外企业,没有税号,可以不用提供税号)
2、由学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根据经济业务如实开具,其中:课题经费发票按照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开具,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将在备注栏注明。其他经济业务发票内容应以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系统为我校核定的增值税项目为准,请申请开票单位或个人提前与财务处联系落实项目内容及税率。
二、学校对外索取增值税发票
1.报销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机打通用发票,需填有五邑大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将被退回。(汽车票、出租车发票、手撕定额发票除外)
2.报销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购买消费的物品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金额、内容。不得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配件等名称的发票,商品种类少的直接填写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多的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宣传品、印刷品、培训费、会议费”等发票后,必须附上从税控发票系统中开出打印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销售方自行制作打印的货物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印制发行的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税总函[2016]192号)。广东省国税局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三、学校增值税发票信息
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取得外单位增值税发票,现将我校有关基本信息公布如下,请及时保存以便使用。
抬 头:五邑大学
纳 税 人 识 别 号:124407004561752477
地 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22号
电 话:0750-3296109
开 户 行:广发银行江门五邑大学支行
银 行 账 号:103013516010000010
财务处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