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精神,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下同)范围内工作调动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填写并盖章核实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到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审批手续。
二、职工调动到市区以外城市工作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填写并盖章核实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证明》到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审批手续。
三、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审批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请各单位从2007年7月1日起按以上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