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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学校横向科研收入开票及税费征收的情况说明
2014-12-18   五邑大学财务处

科研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收入开票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科研工作者,现就营改增后横向科研收入办理开票及有关税费征收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学校从事研发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其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纯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符合现行的免税条件。

二、开票及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业务流程

营改增后我校的横向科研应税收入须一律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科研经费汇入学校后,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持技术合同原件到财务处开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应在收到来款确认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经费未到账的不能开具发票。

针对部分科研合作单位要求学校先提供发票再拨付项目经费的特殊情况,为了支持老师顺利承接科研项目,在以现金或从本项目前期经费中扣缴相关税费后,可预开发票。以现金预缴相关税费的,待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账户后予以退回。预借发票的,其经费需当月到账,以便完成账务处理。

发票开出后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须在一周内持相关材料(包括合作单位相关信息、发票原件)到科技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可登记范围包括自然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不可登记范围包括人文社科类各类项目,包括:调研、规划、调查、测评、方案、研究、编辑、制作、咨询服务、设计等方面。如有疑问,可根据具体项目向科技处做进一步咨询。已登记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处送市科技局认定盖章后,再由财务处交市国税局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三、税费缴纳以及免税说明

增值税发票一经开具,学校须按开票金额向国税局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增值税(目前税务机关认定我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按不含税收入的3%征收)、印花税(按技术合同金额的0.03%征收)、堤围防护费(按不含税收入的0.072%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按增值税的7%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增值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的2%征收)。以上应缴税费由相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合同通过登记认定且符合免税条件的,财务处报税时按免税申报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提到的免税是指税务机关免征增值税及有关附加税,不包括印花税。

学校科技处咨询电话:3296182;学校财务处咨询电话:3296109

财务处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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