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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生收费须知
2016-09-07   五邑大学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收费程序,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校采取奖、贷、减、免、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本须知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普通本科和成人教育学生,其他学生可参照本须知执行。本须知所称“收费”是指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度收费前,根据国家、省、市收费文件向市物价局申请审批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进行收费公示,严格执行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及其它合法票据收费。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校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向学生公示收费标准,每个学年度结束前要在财务信息网公布下学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财务处为学杂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杂费的收缴、查询及欠费名单的公布。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的住宿情况。学籍及住宿类型变动后的收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费。

(二)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编入的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费。

(三)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费。

(四)经批准变动住宿类型的学生,按变动后的住宿标准缴费。

第三章 缴费方式

第十条 学校统一采取委托银行在学生缴费账户中扣取学费、住宿费的方式收费。每次新生录取后,财务处根据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资料委托银行为每位新生开具校园卡作为缴费账户。

第十一条 补办学生证件工本费、出具非在读生成绩单、集中性学生收费项目等服务性收费由教务处学生教学服务中心代收,定期交财务处入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学生处提供参保学生名单,财务处将根据参保名单,委托银行从校园卡中统一划扣。

第十三条 校园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委托银行扣收应缴费用的专用账户,学生应妥善保管,在校期间不得销户,若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需重新开具的,应及时通过财务信息网申请更改账号。

第四章 缴费注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生根据收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足额的应缴费用存(汇)入缴费账户中。

(二)财务处于新生入学前的一个星期内委托银行从学生缴费账户中代扣应缴费用,然后根据成功扣款记录打印收费收据。

(三)新生在入学当天在注册报到点报到后,到各学院签领收费收据,银行代扣费失败的,学校将于开学后一星期内再次通过银行统一划扣。

(四)新生须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费、住宿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清的,须办理“绿色通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未报到处理。

第十五条 老生开学缴费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注册前8个工作日在缴费账户中存(汇)入足额的应缴费用。

(二)财务处在新学年开学前7个工作日委托银行从学生缴费存折(卡)中代扣应收费用,然后根据成功扣款记录打印收费收据和欠费名单交各学院。

(三)学生于注册当天到所在学院领取收费收据并凭收费收据注册。

(四)学生须在开学注册时缴清学费、住宿费。学生因故存(汇)款失败的,必须在一周内存(汇)入足额的应缴费用;缴费账户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过财务信息网申请更改缴费账号。学生成功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新生“绿色通道”入学注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申请缓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如实填写附录取通知书寄出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经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父母或监护人签章确认。

(二)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交由“绿色通道”审核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注册入学。

(三)学生应在大学一年级期间将学费、住宿费缴清。如需缴纳部分学费的,须通过财务信息网进行预约扣费申请。

第六章 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按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可在每年 8-9月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省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财务处作相关学费减免。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清退

第十八条 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所缴学费、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因故转学、休学、停学、退学或死亡的,经教务处批准后,退费的学生(或代办人)持教务处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清退学费,持学生处退宿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清退住宿费。

(二)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在第一学期入伍的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的,全额退还当年所缴学费、住宿费;在第二学期入伍的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的,退还一半当年所缴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四)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五)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七)学籍变动日期以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变动通知为准,住宿情况变动日期以学生处下发的住宿或退宿通知单为准。

第八章修读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辅修专业、延长学年、返校修读课程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收费

第二十条 学生缴纳学分收费,需在每学期第四周前按选课情况在缴费账户中存(汇)入足额的应缴费用。财务处将在每学期第五周委托银行代扣应收费用,然后根据成功扣款记录打印收费收据,并将欠费名单报送至教务处。

第九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于每月15日将通过银行统一划扣欠费学生学杂费,划扣完毕后将最新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不得进入教务系统选课,不安排毕业设计或论文,已选课程的所选课程学分也不予承认,补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励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办理欠费学生的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复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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