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保卫、武装工作有关管理规定
(党政部分)
(2013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五邑大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第二章 治安综治、维稳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信息掌控和报送规定
第四章 五邑大学在校生应征入伍和退伍复学有关待遇规定
第五章 征兵工作、拥军优属领导小组职责
第六章 各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第一章 五邑大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校内各类突发事件,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稳定为总目标,明确各部门在发生非正常事件、突发事件时的职责和任务,使各类问题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初发阶段得以消除。面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或果断解决,把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
为妥善处理校内突发事件,学校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学生处、安保处、后勤处、教务处、宣传部、现代教育中心、团委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党政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保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领导的指令,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㈠、学生工作组:由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负责,成员由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主要是做好思想引导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工作,调动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积极作用,维护学生权益和正常秩序。
责任部门:学生处、团委、相关院系。
㈡、信息组: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成员由宣传部、安保处、学生处、现代教育中心、团委及相关院系领导组成。主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梳理、信息发布、分析事态的发展,做好网络信息的管控,防止不良信息传播。
责任部门:党政办、宣传部、现代教育中心、学生处、团委。
㈢、应急处理组:由安保处处长负责,成员由学生处、后勤处、财务处、工会及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件现场情况的了解、秩序维护和处置,联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责任部门:安保处、学生处、后勤处、工会、相关院系。
㈣、医疗救护组:由医务所所长负责,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必要时联系校外医疗单位支援。
责任部门:后勤处、学生处、团委、相关院系。
㈤、涉外处理组:由外事处处长负责,成员由外国语学院和相关院系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涉及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劝导疏散、思想教育和善后处理。
责任部门:外事处、外国语学院、相关院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
控制事态的发展,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把负面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好工作,安定情绪,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 工作原则
㈠、处理突发事件必须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
㈡、快速反应,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原则,控制事态的发展。
㈢、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方针,坚持说服教育和疏导。
㈣、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外籍人员,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第五条 工作要求
㈠、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掌握情况信息,熟悉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到位,迅速开展工作。
㈡、校内突发事件要迅速处置,防止扩散和蔓延。
㈢、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将有关情况对外传播。未经批准任何媒体不得在现场采访、拍照,有关消息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㈣、加强对网络酌情的管控,及时封堵、删除各类不良有害信息,消除不稳定隐患。
㈤、安保工作人员要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车队预留备勤车辆,后勤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㈥、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六条 信息报告及掌控
㈠、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者或接报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拨打校内报警电话“6555”。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要及时将工作进展、发现和遇到的问题、事件发展态势等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党政办,遇紧急情况也可直接报告第一责任人。
㈡、报告流程
发现或接报→单位领导、6555
↓
安保处或主管部门领导
↙ ↓ ↓ ↘
主管校领导或第一责任人 党政办 学生处或相关部门 宣传部
↓ ↓
领导小组分析研究 → 教育厅、市委市府
↓
党委指定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
㈢、做好对外信息发布的掌控。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事件,必须先由领导小组研究分析,搞清案情,准确判断,通过公告通稿,由党委宣传部或指定的发言人负责公布。公布人要掌握好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坦诚相告,把握尺度等原则。
第七条 工作流程
㈠、发生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罢课罢食的处置流程。
接报或发现、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掌握动态
↓
教育疏导,稳定情绪,控制校门,防止事态扩大
↓
小组成员找骨干人员谈话,听取并视情解决合理诉求
↓
如发生游行,维护好秩序,防止其它事件发生
↓
对故意制造混乱者,报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做好善后工作,报告上级机关
㈡、凶杀、自杀、意外伤亡的处置流程
接报或发现,到现场,报告安保部门和“110”、“120”
↓
报告校领导、组织抢救,保护和配合公安人员勘验现场
↓
查明死(伤)者身份,尽快将死(伤)者移离现场,提取、保护相关证据
↓
成立相关处理小组,研究善后处理工作
↓
各小组分工负责,分别做好思想稳定、善后处理、总结报告等工作
㈢、火警事故的处置流程
接报或发现,赶赴现场,切断电源
↓
校内报警6555,视火警情况决定是否报119
↓
组织人员疏散、灭火、抢救伤员
↓
调查起火原因、性质,统计损失,追查责任
㈣、发生打群架事件处置流程
接报或发现,报安保部门和校领导,视情报110
↓
赶赴现场,劝阻冲突双方,控制现场
↓
通知单位负责人来现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救护受伤人员
↓
展开调查,做好调解,处理善后,提出处理意见
↓
总结经验教训,向领导和上级报告
㈤、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流程
接报或发现,报主管部门和领导、卫生防疫部门
↓
赶赴现场、抢救人员,了解情况
↓
采样送检,确定中毒食物
↓
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解封现场
↓
做好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
其它突发事件,参照以上流程并结合实际处理。
第二章 治安综治、维稳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治安综治、安全维稳工作的指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维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定期与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中心签订责任书,并抓好检查考评,定期(每学期不少于1次)工作会议,指导推动全校治安综治工作的落实,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工作。
第十条 开展普法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和安全意识。及时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校园秩序的稳定。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组织、制度、经费、措施上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搞好情况调研,分析学校及周边治安和安全工作形势,适时向校党委和上级机关提出工作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三条 完成校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附:相关电话
一、学校领导和部门电话
安保处办公室电话:3296135;校卫队值班电话:3296555
二、校外单位电话
匪警:110 火警:119 救护:120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信息掌控和报送规定
第十四条 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者或接报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也可拨打校内报警电话:6555。
第十五条 报告流程(按第一章第六条第2款执行)
第十六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要及时将工作进展、发现和遇到的问题、事件的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遇紧急情况也可直接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中心(信息中心)要做好网络信息的管控,及时封堵、删除各类不良有害信息,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十八条 做好对外信息发布的掌握。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事件,必须先由领导小组研究分析,搞清案情,准确判断,通过公告通稿,由党委宣传部或指定的发言人负责公布。公布人要掌握好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坦诚相告,把握尺度等原则。
第四章 五邑大学在校生应征入伍和退伍复学有关待遇规定
(2005年6月7日)
第十九条 为适应新的形势,做好高校征兵工作,充分调动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和报效祖国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学生,教务部门可提前安排他们对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难安排考试的课程,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承认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入伍的学生,离校前须到财务部门结帐。有贷(欠)款的,要办理好还贷(欠)款的手续,确因家庭困难,入伍前不能交清所欠学杂费的,可在义务兵优待金中扣除。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可由学校退还本人,也可由学校管理,复学后再使用(具体结算办法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部队立功授奖的,退伍复学后按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校财字[2005]3号文规定减免部分或全部学杂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复学后由本人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征兵办,由征兵办牵头组织安保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负责人讨论提出具体减免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入伍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退伍回校复读的大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恢复学籍的政策规定按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复学后的学杂费按所跟班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退伍大学生返校学习的,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并承认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退伍复学学生的积极作用,在选拔学生“三会”干部时要注重吸收表现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的退伍学生担任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退伍复学的学生复学后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从受处分(处理)之日起,取消一切奖励和助学减免。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征兵办负责解释。
第五章 征兵工作、拥军优属领导小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江门市和蓬江区兵役机关的指示,制定本校征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做好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抓好国防教育。
第三十条 组织好本校应征入伍人员的报名、体检、政审、档案移交、送兵和有关优抚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兵员质量。
第三十一条 做好退伍复学学生的接收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指导帮助受助者办理好相关手续,确保义务兵学费补偿和资助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受理并向兵役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征兵和优抚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优抚对象的安抚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八·一”、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当地驻军,密切军队和学校的关系。做好本校复退军人和军烈属的优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做好政府兵役机关、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各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第三十六条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安保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安保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工会副主席、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后勤处处长、离退处处长
秘书:安保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安保处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安保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安保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安保处副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后勤处处长、离退处处长
联络员:安保处处长
联络处设在安保处
第三十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安保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安保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设备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安保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安保处
第三十九条 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保和武装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武装部副部长、人事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副书记、外事处处长
联络员:武装部部(副)长
联络处设在武装部
第四十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安保和武装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武装部正、副部长、宣传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后勤处处长
秘书:武装部副部长
办公室设在武装部
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义务兵服役有关政策规定(摘录)
一、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从5月份起,高校所在兵役机关会同高校有关部门开展预征工作。
二、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程序
1、毕业之前在学校武装部参加兵役登记和预征报名,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进行政治初审和体格初检。
2、政治初审和体检合格者,在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通过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三、应征入伍的基本条件
1、基本身体条件:高职(专科)毕业生年龄18至23周岁,本科毕业生18至24周岁;身高162CM以上;视力裸视4.5以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2、基本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抵抗侵略、安保祖国、安保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1、优先审批定兵。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2、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本科学历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解放军总政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3、参加政法学院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4、退役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5、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读硕士研究生。
6、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读大学期间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五、学费补偿(代偿)有关手续: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6月15日前在校武装部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须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交还学生本人;在10月31日前,学生本人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一并交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部门办公室;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对学生学费补偿或代偿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