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 -> 正文
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工作纪律
【信息时间: 2014-10-31 阅读次数:
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不得违背已核准的采购事项开展采购工作; 不得违反采购工作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二、不得规避学校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及职能部门代表或项目使用部门代表的监督开展招标工作。

三、不得违规发布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四、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不得降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七、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合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八、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九、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不得违规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商业秘密。

十二、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中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的内部预算、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十三、不得接收采购文件中规定提交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十四、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五、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六、不得干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十七、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八、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资料及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