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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2019-11-25 16:00 psh  五邑大学文学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邑大学武装部

一、应征入伍基本条件

(一)年龄(年龄计算:年龄= 报名年份 - 出生年份)

性别

学历

男兵

女兵

研究生

17-24

17-22

一本

二本

三本

专科

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

17-24

在校生、毕业班生

17-22

高校新生

17-22

普通高中毕业生

17-22

中等职业毕业生

17-22

——

初中

18-20

——

(二)身高:男160cm以上、女158cm以上;

(三)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ll0)kg。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四)视力:左眼裸眼视力≧4.5,右眼裸眼视力≧4.6。

二、大学生入伍经济待遇

序号

项目

蓬江区入伍发放标准(元)

1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本着“城乡一体、同役同酬、从优安排”的原则)

每年22000元

2

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

一次性82532元

3

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

1.当年家庭优待金200%发放(即44000元);

2.当年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增发50%(即123798元)。

4

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

一次性奖励25000元

5

入伍大学在校生、新生

一次性奖励5000元

6

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

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

增发当年优待金200%(即44000元)

7

军队战区级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

增发当年优待金150%(即33000元)

8

一等功

增发当年优待金100%(即22000元)

9

二等功

增发当年优待金60%(即13200元)

10

三等功

增发当年优待金30%(即6600元)

11

优秀士兵

增发当年优待金15%(即3300元)

12

补偿学费

高校毕业生

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3

高校在校生

(含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4

奖学金

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

学校发给一等奖学金3000元

15

入伍大学在校生

学校发给二等奖学金2000元

16

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军衔级别为列兵,每月津贴850元;

第二年晋升上等兵,每月津贴950元,两年津贴共21600元。

17

士兵退役金

1.士兵退役享受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一个月的津贴、生活费、退役金、养老保险年金;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目前标准是每服现役满一年4500元)。

3.上述金额总计不少于5万元。

合 计

服役2年,享受经济待遇毕业生总计18万元以上,在校生总计16万元以上。

备注:

1.以上数据是根据蓬江区2018年按照《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民优〔2018〕4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发放标准统计。

2.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三、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序号

项目

优待政策

1

“四优先”

1.“四优先”即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2.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

3. 在部队服役期间,同等条件下,大学生还可优先选改士官。

2

学费资助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

士兵提干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经过批准可直接提升为军官。

4

复学(入学)

1.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免修军事技能,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5

专科升本科

1.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舍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6

本科读研

1.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申请五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简称推免生)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学校给予5%推免生名额。

2.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

专业调剂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8

退役安置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公务员招录:将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工作纳入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每年全省至少安排3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安排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职位设置指标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

3.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国有企业单位定向招聘: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5.五邑大学辅导员招聘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并无任何违纪行为,服完义务兵或各级士官规定年限兵役,毕业并取得学位的我校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学校辅导员,且在背景材料评价中加30分。

6.五邑大学职员、实验室管理员招聘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服完义务兵或各级士官规定年限兵役,毕业并取得学位的我校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学校职员、实验室管理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

资助大学毕业生视力矫正

1.江门市征兵办对2020年大学毕业生预征青年进行视力矫正治疗实施资助政策:

2.资助对象:符合2020年新兵征集条件(在江门市辖区应征),本人参军意愿强烈、已参加过征兵体检仅因视力不合格的2020年大学毕业生应征青年(含应、往届毕业生),且自愿申请报名参军成为预征对象的青年。

3.资助流程:①书面申请审批,经区征兵办审核,报市征兵办备案;②区征兵办对申请青年进行参军意愿、征集体格、年龄、政治条件、学历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上报市征兵办推荐资助治疗对象名单;③市征兵办对上报材料复核并根据资助名额指标,按名额下发治疗通知书;④区征兵办择优选定参加资助大学毕业生预征青年,签订协议书后,组织预征青年按要求到定点医院实施资助治疗。如因青年本人身体原因不宜实施视力矫正治疗的,区征兵办另行调整替补对象。

4.资金拨付:①实施治疗前,预征青年凭资助治疗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院缴纳个人先期垫付费用(即全部治疗费用的50%);②预征青年视力矫正全部治疗费用的另外50%由市征兵办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③预征青年参军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治疗协议书及个人垫付费用凭证,在市征兵办全额报销青年本人已缴纳的治疗费用。

四、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

为加强广东省征兵工作,惩戒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制定本办法。

(一)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认定。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应服兵役且符合从我省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条件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

1.拒绝、逃避征集服义务兵役的;

2.已批准入伍的新兵,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经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原所在单位教育动员无效的;

3.以逃避服义务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包括经教育无效按规定作拒服兵役退兵处理的;采取假冒身体问题、谎报病史和违法记录等方式被作退兵处理的;

(二)对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公民的处罚。

1.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县(市、区)1名义务兵当年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依法予以政务处分;原属高校学生的,高校收到兵役机关的书面函告后,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保留学籍的,由高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入伍前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公民的信息,通报同级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和社会组织。

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公民依法予以曝光,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的社会氛围。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对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公民的处罚工作。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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