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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5-10-18 16:40 政法学院  校友服务中心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章程》已由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五邑大学政法学院的师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加强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促进侨乡经济发展,建设富裕文明侨乡,以及母校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校友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开展业务所需经费来源:会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99号五邑大学北主楼14楼1407室,邮编:529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学院间的联系与交流,反映校友意见和要求,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发挥校友的各项优势,共同促进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二)编辑出版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通讯录等内部刊物,开办本会网站、微信、QQ群等电子媒介;

    (三)组织开展法学论坛、讲座、学术交流与法律培训,促进校友与国内外法律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五)密切与政法系统、社工组织机构和学院校友会等单位、团体的联系,促进文化、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六)发动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七)捐资助学;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非学历教育,曾在校培训的毕业生、肄业生,曾在校任教的教职工及兼职教师;单位会员主要是指与个人会员、校友会有密切关系的组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讨论通过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合理使用校友会的资源,获得校友会的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向学院提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如学术交流、培训等各类活动),联络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作出取消、暂停会员资格的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正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议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上述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按第十八条规定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当选的资格,即应当在本会会员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为人正直、热心校友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于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筹备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和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热爱校友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根据本会会员在各地区人数按比例合理分配代表名额。

    理事任期为每届不超过4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原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至少3人以上。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可根据需要选聘名誉会长。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微信群、QQ群等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并利用微信群、QQ群或短信等形式进行表决。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本会章程的修改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决定设立和管理内设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增补和更换本届理事,推荐下届理事人选;

    (八)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须经理事会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系本会会员兼理事;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校友中有较大威信和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热心校友联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系本会的负责人,会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每届不超过4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新的会长、副会长就任前,原会长、副会长仍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会长、副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和决定本会常规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人数为3-7人,由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可下设办公室,选聘专职工作人员为本会服务。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不超过4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新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就任前,原秘书长、副秘书长仍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本会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策划本会各项活动;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的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上做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五)理事会决议由秘书处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财务处,是本会常设财务管理机构,在财务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财务处由财务人员、基金管理人员等组成。上述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本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负责本会下设基金的运作;

    (三)制作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将本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理事会审议;

    (五)其他由理事会指定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1-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设监事会的,可只任命1名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系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和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热爱校友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或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为4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财务状况;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管、财务副主管、基金主管、基金副主管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管、财务副主管、基金主管、基金副主管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管、财务副主管、基金主管、基金副主管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管、财务副主管、基金主管、基金副主管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十一 条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依照业务范围、学科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二 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广泛征集会员的意见,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议案,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设立。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和管理方式应遵守本会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设立代表机构参照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一)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含国内外)团体、个人、会员的捐赠款项;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专项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归为本会所有,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使用、收益、处分等事宜,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处分、使用、收益权。

    本会的资产用于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缴纳标准为200元/年,如需调整,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后讨论通过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成员决议后决定其用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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