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  章程 
     历届理事名单 
     常设机构 
     校友基金管委会 
     校友会年度报告 
     校友会大事记 
     校友分会 
     地区分会 
  • 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校友会>>章程>>正文
    五邑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5-09-07 1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五邑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五邑大学的师生员工(含学历、非学历教育,曾在校培训的毕业生、肄业生,曾在校任教的教职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联谊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密切与加强五邑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团结,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为发展家乡经济,建设富裕文明侨乡,为母校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五邑大学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在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团结,互相协作,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家乡的改革开放事业多作贡献;

    2、密切与海内外校友和校友会的联系,介绍学校和校友情况,介绍祖国建设成就,促进文化、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3、发动校友和校友会关心和支持五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办理登记手续;

    (二)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团体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向学校提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建议和在《五邑大学报》及校友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联络海内外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并领导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威信和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学校校友会专职人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热心校友联谊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拨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严格按学校财务处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江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