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
的积极性,更加科学地评定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工学学士、文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理学学士。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有关事项;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4.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5.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第三条 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的教
学要求,按学分制条例符合毕业条件、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且教学计划内必修及限选课程重修学
分小于或等于20学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者;
2. 教学计划内必修及限选课程重修学分大于20学分者;
3.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 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过作弊行为者;
5. 按学分制条例的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
第六条 关于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
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七条 学位申请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本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3.由学生处按第五条第3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4.由教务处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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