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教务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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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 五邑大学教务处——1999.9
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

五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 的积极性,更加科学地评定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工学学士、文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理学学士。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有关事项;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4.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5.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第三条 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的教 学要求,按学分制条例符合毕业条件、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且教学计划内必修及限选课程重修学 分小于或等于20学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0者; 2. 教学计划内必修及限选课程重修学分大于20学分者; 3.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 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过作弊行为者; 5. 按学分制条例的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 第六条 关于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 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七条 学位申请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本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3.由学生处按第五条第3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 4.由教务处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届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