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教务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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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 五邑大学教务处——1999.9
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高教厅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的。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
            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
            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
            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
            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
            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
    第五条  上课、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军训等都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
            超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或早退)两次,以旷课1学时论。
    第六条  学生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经班导师批准,
            一周以内经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考勤周报表由各班班长如实填写(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每周一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系办公室
            每月公布一次,并连同早读、早操的考勤一起统计,认真填写"学生考勤汇总表"。于每月六日前
            上报教务科,教务科累计汇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教务处审
          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报省高教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转学,由我校推荐,报省高教厅批准后,发函至拟转入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
          校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自费转为公费者;
    (五)插班生;
    (六)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
          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一
              年期满,需继续停学者,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否则,取消学籍。停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
              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
          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
          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五、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五邑大学学分制条例"规定该退学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
          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且修满必修课、限选课学分者,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比毕业所要求学分相差不超
          过16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大于16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具有因考试作弊且不准重修课程者;
     (四)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修满教学计划内课程35学分以上且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可发给肄业证书,不足35学分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92级学生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五邑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