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教务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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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 五邑大学教务处——1999.9
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

五邑大学学分制条例

(1999年7月修订) 为深化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应用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一、学分、绩点 第一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课程(含实验)每18学时计1学分,若计算学分时出现小数,则对小数点后的第一位数实行2舍3入 和7退8进的方法,只取5和0。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计10学分;分散的课程设计每周按2学时,一学期计1学分。 第二条 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等级的计算单位。 1.具体计算方法:60分成绩对应1个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个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 为0。对于五级记分的成绩,绩点的折算方法为:优秀,绩点为4.5;良好,绩点为3.5;中等,绩点 为2.5;及格,绩点为1;不及格,绩点为0。 2.平均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类推可计算任意时限和某类课程的学分绩点、平均绩点。 第三条 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一般为:本科165学分,三年制专科为125学分;具体的学分数以专业教学 计划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为准。 二、课程的选修、重修与考核 第四条 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由教学主任负责。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导师的指导下,依据本专业的教 学计划进行选课。各系应向每一位学生提供专业教学计划。 第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内学生必学的课程;限选课是学生按一定限定条件选修的课程,可从若干 门课中选学几门达到规定学分,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或从每课组中选学几门;任选课是由学 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包括教学计划内的任选课、全校性公选课和其他各系开设的课程。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 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最后一学期除外)原则上控制在16-28学分,低于16学分或超过28学分者,须经 班导师同意、系主任批准。 第八条 课程选定后,原则上不能改选、退选。有特殊原因需改选、退选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填 写申请表,经班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教务科处理。 未办理退选手续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旷考计,并记录在学生的"成绩档案"中。 第九条 课程选定后,学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听课、实验等环节,不得无故缺课。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 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3.0以上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导师、任 课教师和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科备案,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 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跟班考试。 第十条 学生已自学过的课程,可于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但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 教师审核,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并在登录该课程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 以免修,承认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部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课学习,经考核及 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学分。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 修。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则按其学习情况分别对待: 1. 若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最低学分数者,不须重修。 2. 若累计不及格限选课学分不超过8学分,可不重修,而另选其他限选课程。 3.若累计的不及格限选课学分超过8学分,必须在不及格的限选课中选定若干门课程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 任选课程选定后,不得中途放弃修读或无故不参加考试。否则,放弃的课程按重修收费标 准收费。 第十四条 对有严格的先、后修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重修。先修课程不及格,原则上不能修读后续 课程,需修读后续课程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方可获得修读资格。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重修应在一年内完成。若重修课程不及格,可申请继续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及格,按实际成绩登录。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按下列四种方式进行: 1.跟班免听重修:若某门课程不及格的成绩不低于55分,经系教学秘书核实且征得任课教师同 意后,可申请免听重修,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2. 单独开设重修班:若某门课程不及格人数10人以上,单独开设重修班。 3. 个别辅导重修:若某门课程不及格人数少于10人,由系指定辅导教师按有关规定进行个别辅导。 4.跟班听课重修:凡上课时间不冲突的重修课程,原则上跟班听课重修。 课程不及格者重修时间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并随班考试。凡没有机会重修的课程 由教务处安排个别辅导重修。 参加重修者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均登录在"成绩档案"中。 第十九条 根据每学期开学初的统计,凡累计22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不及格者,必须优先修读重修 课程。 三、主副修 双专业 双学位 第二十条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实行主副修、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主副修制是指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副修其它专业。 双学位制是指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兼修其他专业。 双学位制是指修读不同学位系统的两个专业,并符合学位条件,授予两个学位。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专业、副修专业的基本条件是:上一学年不及格的必修课、限选课学分之和不超 过8学分。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均须缴费修读。凡上一学年平均绩点2.8以上者按应缴费用 的50%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学校规定。 副修学生庆按副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所规定的学分(本科30学分以上,专科20学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均须缴费修读。凡上一学平平均绩点3.0以上者按应缴费用 的50%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学校规定。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应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所要求的限选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所 在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予修读并承认其学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经班导师审核,本系和修读系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副修专业、双专业资格,否则所 修读的课程只能作为任选课对待。副修专业、第二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第一专业的毕 业和学位。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修读副修专业、双专业的学生,达到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修读系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学校在毕业证书中注明"副修×××专业"或"修 读×××专业为第二专业。"修读双专业的学生,若未能修满双专业规定的学分,但已符合 副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本人可提出改修申请,经第二专业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 批准后,可确认为完成副修专业的修读。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若其修读的两个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系统并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系、修读系及教务处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获双学位,并 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凡主修专业未能获得学位者,其第二专业不能申请学位。 第二十九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1~2年学习时间。 四、毕业、结业、肄业、退学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习标准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 前毕业。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对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 求的学生,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于毕业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 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并获批准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并按当年学杂费标 准缴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其每次中断时间,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 的次数不超过2次,时间不超过2年。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学的学分继续有效。要求中断 或恢复学习者,均应提前提出申请,并以学期为单位,不可在学期中间中断(除因病外) 或恢复学习。从入校到毕业总年限,本科不得超过6年,三年制专业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四条 本科学生在6年内,三年制专科在5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准毕业。获得的学分比 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之差不超过16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返校重修,修满 学分后,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35学分以上,与毕业学分要求相差16学分以 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连续两学期取得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学分均低于12学分者; 2.按学期末统计,凡累计不及格必修和限选课大于40学分者。 3.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4.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对于因1、2条须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按教育成 本收费。如试读期间的不及格必修或限选课程学分数在8学分以下(含8学分),可转为正式生继 续修读,否则,应予退学。 学生退学,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9 月1日起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五邑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