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校友会经济管理学院分会章程(讨论稿)

作者:时间:2020-05-14点击数:

五邑大学校友会经济管理学院分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五邑大学校友会经济管理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曾在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人愿意加入本分会,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加强校友和母校、经济管理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增进友谊,增强经济管理学院的凝聚力,激励校友共同为母校和经济管理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服务广大校友,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五邑大学校友会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五邑大学策文商学院大楼主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交流信息、增进情谊,建立联系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校学院之间牢固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情感和凝聚力;

(二)组织校友积极开展校友与学校学院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经济科技合作、学术文化交流等联谊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配合经济管理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学校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四)协助经济管理学院搜集校友对经济管理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经济管理学院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等方面出谋划策;

(五)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接受校友对母校和经济管理学院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六)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及其他网络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由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代表和在校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五邑大学校友总会确认。以后各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过协商酝酿,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以及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三)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理事,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经济管理学院校友基金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副秘书长1-3人,必要时设常务副会长1人。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五邑大学策文商学院大楼主楼)。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以下日常工作: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开展本会日常工作,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为校友提供服务,完成学校、经济管理学院交办的任务;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秘书处需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年来校友会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倡导设立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基金,基金经费来源以校友捐赠为主,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校友基金将按规定报备五邑大学校友总会,其主要用途有:

(一)本会日常工作性支出;

(二)学院在校学生奖助项目;

(三)学生学风建设、社团、创新创业等项目;

(四)用于学院建设等经秘书处通过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     日五邑大学校友会经济管理学院分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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